甲方:张三(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四(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日合法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X月X日达成离婚协议,现就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分配
1.1 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房产、汽车、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价值如下:
- 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具体包括:
- 房产(地址及面积)
- 汽车(品牌及型号)
- 银行存款(账户及金额)
- 其他财产(详细列出)
1.2 以上共同财产应依法分配,甲方获得的部分为总财产的50%,即人民币XXX万元,乙方获得的部分为总财产的50%,即人民币XXX万元。甲方和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的过户及交接手续。
1.3 如有其他未列明的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应协商分配,分配比例应保证双方的权益公平合理。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2.1 双方共同育有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决定由乙方作为主要监护人,甲方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末的X日至X日,节假日双方可另行协商。
2.2 甲方承诺支付抚养费给乙方,金额为每月人民币XXX元,支付时间为每月X号,直至子女满18岁或接受高等教育为止。
2.3 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若有额外的费用支出,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进行合理分担。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 甲方在财产分配中有权按照本协议享有各项财产。
- 甲方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承担相应的探视权义务。
- 甲方有权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探视子女。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 乙方有权依法取得约定的财产部分,并负责子女的日常抚养。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的探视时间安排,并协商对子女教育及其他重大事项负责。
- 乙方不得阻碍甲方探视权的行使,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任一方如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约定赔偿金的10%作为违约金。
4.2 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财产过户及交接手续,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因延误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且应加倍支付相关违约金。
4.3 若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守约方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和违约金。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任何一方若拟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XX年X月X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