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5日签署:
一、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居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
二、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居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现已决定自愿离婚,故双方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安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分割
1.1 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如下:
(1) 甲方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500万元。
(2) 乙方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房屋面积80平方米,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3) 合计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甲方存款30万元,乙方存款20万元)。
(4) 甲方名下车辆一辆,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20万元。
(5) 乙方名下车辆一辆,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15万元。
1.2 双方同意将上述财产进行如下分割:
(1) 甲方获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及全部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 乙方获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及车辆(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3) 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财产过户及变更手续。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
2.1 双方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名为小张,出生于2012年5月1日,现年11岁。甲乙双方均同意共同抚养小张,具体安排如下:
(1) 小张的主要生活抚养权归属甲方,甲方应对小张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负责。
(2) 乙方每个月应向甲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抚养费将于每月的第一天支付,直至小张满18岁或完成高中教育为止。
(3) 双方同意在每年的暑假和寒假进行为期两周的探视安排,乙方可于每年暑假和寒假期间带小张回其住所进行生活。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自住及处置其名下房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抵押。
(2) 甲方应保证小张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及时支付,提供小张正常成长所需要的生活环境。
(3) 甲方须为小张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若因医疗产生费用,双方共同承担70%,乙方承担30%。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时间探视小张,并在每次探视时负责小张的交通安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
(3) 乙方有权对小张的重大事项(如升学、出国等)进行知情,并参与决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4.2 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小张的相关影响。
4.3 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抚养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
4.4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探视小张,应在下次探视时对甲方进行赔偿,对赔偿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协议生效条件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须遵照执行,若需变更或解除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本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理解其内容,并经合理考虑后同意上述条款,特此签字为证。
甲方:张三(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5日
乙方:李四(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