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明与张华之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编号:LW-2023-001
甲方(丈夫):李明,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
乙方(妻子):张华,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住址:北京市朝阳区YY小区。
鉴于甲方与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意向,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为了明确李明与张华在离婚后各自的财产权益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特制定本协议,双方均同意遵守。
第二条 离婚事项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若协议条款不被遵守,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条 子女抚养权
1. 子女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女)李亦泽,出生日期:2015年5月10日。
2. 抚养权:经双方协商,李亦泽的抚养权归乙方张华所有。甲方李明有权根据合理安排进行探视,原则上每周至少探视一次,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增加探视次数。
3. 抚养费:甲方同意自离婚之日起,按月向乙方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到李亦泽年满18岁或完成学业为止。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日期为每月的5日。
第四条 财产分割
1. 共同财产:双方同意,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产、存款、投资及其他财产。
2. 房产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123456789)归乙方张华所有,甲方同意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名下。
3. 车辆分割:双方共同拥有的车辆(车辆编号:ABC1234)归甲方李明所有,乙方张华同意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 现金存款:双方共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甲方李明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10万元。
第五条 未来财产
在未来得到的新财产,归取得该财产的一方所有,其它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 赔偿金额为违约方应支付的抚养费的两倍,且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所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无任何异议。双方承诺将诚信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李明)
乙方签字:__________(张华)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1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