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李明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女方):张华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
1.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2. 甲乙双方确认此次解除婚姻关系为自愿,且无他人干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恶意欺诈情况。
第二条 子女抚养
1. 甲乙双方共同育有子女(姓名:李小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5月1日),双方同意自离婚之日起,乙方作为主要抚养人,甲方为非主要抚养人。
2. 乙方承担对子女的主要抚养和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并有权决定子女的居住、教育等重大事项。
3. 甲方同意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抚养费于每个月的5日前支付给乙方,直至子女满18岁或者完成高等教育(以先到者为准)。
4. 双方同意,关于子女探望权的安排:甲方自离婚之日起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探望时间为周末的上午9时至下午5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需提前1周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三条 财产分割
1.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地址:****************)、汽车、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物。
2. 针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同意:
(1)住房归乙方所有,甲方需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将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完成。
(2)汽车(牌照号:****************)归甲方所有,甲方需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将车辆所有权过户至自己名下。
(3)共同银行存款(账户号:****************)余额由双方平均分配,乙方需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将甲方应得的部分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4)其他财物的分割按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共同出售并按比例分配收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履行义务部分的50%。
2. 若甲方逾期支付子女抚养费,乙方有权按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向甲方要求支付20元的滞纳金,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抚养费。
3.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尽快完成过户手续,若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户,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甲方2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若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补充协议一经签署,便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