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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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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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城市公园的景观建设工程,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称的城市公园景观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景观小品、水景、道路与步道、照明设施等的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工程。
第二条 工程地点
本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条 工期及进度
1. 工程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 工程竣工日期:在开工之日起 日内。
3.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如期完成。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 付款方式为:
a)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
b) 工程完成50%时,甲方支付总造价的40%。
c)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30%。
d) 甲方有权在付款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 甲方有权对工程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b)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c) 甲方有义务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配合,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d)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施工期间对其施工队伍及施工环境实施管理和监督。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 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b)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报告,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的检查与监督。
c)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项。
d) 乙方应妥善管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 乙方承诺所施工的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范。
2. 工程完成后,甲方应在收竣工报告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尾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0%。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受影响方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任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a)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b) 因不可抗力情形持续超过三个月的;
c) 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清算的。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争议解决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应遵循中国法律。
3.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署: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