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签订:
赠与人:李明(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
受赠人:张华(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x号)
鉴于:
1. 赠与人李明为一名艺术品收藏爱好者,拥有多件艺术作品;
2. 受赠人张华系李明的好友,并对艺术作品有浓厚的兴趣;
3. 双方就赠与的艺术作品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与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 赠与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艺术作品(以下简称“赠与作品”)赠与受赠人。
2. 赠与作品的具体信息如下:
- 作品名称:春之歌
- 艺术家:王小明
- 作品类型:油画
- 尺寸:100cm x 80cm
- 附带相关的作品证书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1.2 赠与人应在签署本协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赠与作品及相关材料交付给受赠人。
1.3 赠与人承诺赠与作品为其合法所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由赠与人负责。
2.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作品,并享有所有相关的所有权。
2.2 受赠人应在收到赠与作品及相关材料后,确认作品的状态,若发现任何瑕疵,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赠与人。
2.3 受赠人承诺在接受该艺术作品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或抵押该作品,除非事先获得赠与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赠与的方式与时间
1. 赠与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赠与作品及相关材料送交至受赠人指定的地址。
2. 赠与的交付方式可以采取面交、邮寄等方式,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赠与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赠与作品,需向受赠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赠与作品价值的10%。
2. 如受赠人未能按时确认作品状态并通知赠与人,视为受赠人已接受赠与作品,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因赠与人未合法拥有赠与作品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赠与人应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赠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可生效。
2. 任何一方在未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赠与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任何一方联系人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通知另一方,以确保沟通顺畅。
(以下为双方签署页)
赠与人:李明 受赠人:张华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日 日期: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