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赠与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大街123号
受赠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张伟
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456号
鉴于甲方为私人艺术作品的合法拥有者,甲方愿意将该艺术作品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该赠与,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艺术作品的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1 本协议所指的艺术作品为:李华创作的《秋日晨曦》,创作时间为2023年6月,作品编号A202306。
1.2 赠与的艺术作品为一件手绘油画,尺寸为80cm x 100cm。
1.3 甲方声明,该艺术作品为其原创作品,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将上述艺术作品无条件赠与乙方,并确保该作品在赠与时的真实和合法性。
2.1.2 甲方须在赠与之时,向乙方提供作品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证明及版权声明。
2.1.3 甲方保证在赠与后,乙方拥有该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再对该作品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在接受赠与时,享有该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展示权。
2.2.2 乙方应妥善保存该艺术作品,防止损坏、灭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2.2.3 乙方在展示该艺术作品时,须注明作品的创作者为甲方,若进行商业化使用,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合同条款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2 赠与的艺术作品自转交给乙方时,所有权即刻转移给乙方。
3.3 甲方不得因赠与行为而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报酬。
3.4 乙方应在接受赠与后十日内完成作品的接收,并确认接受。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赠与,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2 若乙方未能妥善保管作品,导致作品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作品的评估价格为准。
4.3 任何一方因其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确认。
6.2 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完全履行其义务为止。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华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伟
日期: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