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艺术品赠与合同
(包含艺术品清单及评估细节)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赠与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张伟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家园6号楼101
受赠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李娜
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号301
丙方(如适用,代替甲方或乙方的相关方):
姓名:王芳
身份证号码:45678912345678901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银丰大厦20层
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特定个人艺术品赠与乙方,乙方亦愿意接受该赠与,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艺术品清单及评估
1.1 甲方同意将下列艺术品赠与乙方,具体清单如下:
- 艺术品名称:山水画《静谧的湖》
作者:李刚
创作年份:2020年
评估价值:人民币¥15,000元
状况:全新
- 艺术品名称:油画《秋日的黄昏》
作者:王明
创作年份:2019年
评估价值:人民币¥25,000元
状况:良好
- 艺术品名称:雕塑《思想者》
作者:刘斌
创作年份:2018年
评估价值:人民币¥30,000元
状况:较好
1.2 所有艺术品的价值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进行确立,该报告由甲方提供,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和修改赠与艺术品的清单,需征得乙方同意。
2.1.2 甲方应确保所有艺术品的合法所有权,未有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2.1.3 甲方应在赠与完成时,向乙方提供艺术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发票、评估报告等。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艺术品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艺术品的真实性。
2.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确认接受所有赠与艺术品,并对所有艺术品承担保管责任。
2.2.3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赠艺术品,并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的目的。
第三条 合同条款
3.1 赠与的生效: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且甲方交付赠与艺术品之日起生效。
3.2 赠与艺术品的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清单所列艺术品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3.3 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所赠艺术品的所有权及其权益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法律负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责任限制: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的履行或缔结所导致的间接损失、特别损失、惩罚性损失或任何形式的后果性损失,均不在赔偿责任之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艺术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履行部分的价值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应交付资产价值的10%。
4.2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赠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3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协议,均不构成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1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任何修改本协议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由双方签署;若需要终止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终止协议。
5.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协议的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完整协定,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谅解,双方均未依据任何其他承诺作出决定。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签字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