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签署:
赠与方:张三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路1号
受赠方:李四
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快乐街2号
鉴于:
1. 赠与方张三为《晨曦中的湖景》油画作品(以下简称“赠与作品”)的合法拥有者;
2. 赠与方愿意将该作品赠与受赠方李四,受赠方同意接受该作品。
基于以上前提,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作品的描述
1. 赠与作品名称:《晨曦中的湖景》
2. 作品类型:油画
3. 作品尺寸:80cm x 60cm
4. 作品创作时间:2022年5月
5. 作品创作者:张三
第二条 赠与的性质
本协议项下的赠与为无偿赠与,受赠方无须向赠与方支付任何款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受赠方支付费用或作出任何形式的回报。
第三条 赠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赠与方有权将赠与作品转让给受赠方,并确认该作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 赠与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将赠与作品交付给受赠方,并提供相关的艺术品版权证明文件。
3. 赠与方保证赠与作品是其个人创作作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4. 赠与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对赠与作品主张任何权利。
第四条 受赠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受赠方有权接受赠与作品并成为该作品的合法拥有者。
2. 受赠方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由处置和展示赠与作品。
3. 受赠方应妥善保管赠与作品,避免损坏、丢失或被他人侵权。
4. 受赠方在展示或转让赠与作品时,应标明作品的创作者为张三。
第五条 赠与作品的交付
1. 赠与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赠与作品交付给受赠方。
2. 交付地点为受赠方指定地址(详见协议开头)。
3. 双方应在交付时共同签署一份确认交付的文件,以证明赠与作品已成功转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赠与方未按约定交付赠与作品,应向受赠方支付相当于赠与作品市场价值的赔偿金。
2. 如果受赠方未按约定妥善保管赠与作品,导致作品损坏或丢失,则需按照作品市场价值向赠与方赔偿。
3.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承担因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赠与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共两份,赠与方与受赠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 任何一方针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 本协议如需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以下空白为双方签字盖章处)
赠与方:张三(签字)
受赠方:李四(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日
地点:北京市